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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当局发布纳米材料注册法令

2014-9-10      点击:2310

 6月17日,丹麦环境部发布一项法令,要求面向普通公众销售的含纳米材料商品和混合物须进行注册。法令的草案已于2013 年 11 月送交欧委会审批。该法令于2014年6月18日生效。法令规定了含纳米材料混合物和商品的丹麦生产和进口商向新成立的纳米材料注册机构通报的年度、可追溯要求。

    法令附录 1 规定了须向丹麦注册机构通报的关于产品和纳米材料的强制性信息。附录 2 则包含了可通报的自愿性信息。强制性信息包括:注册人身份信息、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丹麦国内生产还是进口、生产/进口数量、是否供专业用途、应用说明)、关于纳米材料的信息(所含纳米材料或组成物质是否根据欧盟REACH法规进行了注册)、纳米材料的化学信息。

    关于生产或进口的混合物和商品的首次通报应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时间段为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 2015 年 6 月 20 日之间)。通报应使用丹麦语或英语,通过 virk.dk 进行数字提交。所通报的混合物和商品将被分配一个通报编号。相关结果随后将于 2015 年底以匿名表格形式公布。

    相关产品是指面向公众销售、含纳米材料的混合物和商品:

    *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纳米材料自身会释放,或;

    *纳米材料自身不会释放,但会以可溶解方式释放危害环境物质或 REACH法规所列的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CMRs)物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食品、食品接触材料、饲料、医疗产品、医疗设备、化妆品、农药和废弃物不包括在注册范围内。法令第 3 章列出了所有被排除在外的混合物和商品的完整清单。

    该通报规定了注册要求的一些豁免情况。特别地,如果某混合物已经向丹麦就业部和环境部进行了物质、材料、产品(产品注册)普通注册通报,则向纳米材料注册系统所通报的信息可以是有限的。

    进口商可与外国生产厂(无论是否来自欧盟国家)达成一致,由生产者或其在欧盟的代表代表进口商向丹麦纳米注册系统通报所需信息;进口商则可免于通报义务。进口商也可与供应链上的其它外国公司达成类似协议。在此种情况下,进口商须提供代表进口商提交的通报的注册编号,说明替换的信息部分。

    法令对机密商业信息通报也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当向纳米材料注册系统通报时,通报方可指明所选择的信息为贸易秘密,包括生产方法信息、化学信息、物质身份、组成、纯度等。但是,通报方须证明相关信息作为贸易秘密的合理性。

    然而,针对某些在“正常情况下”会被视作机密的信息,通报方则不必证明该信息作为贸易秘密的理由。这种情况有:

    *混合物全部成份的详细信息,

    *物质或混合物的确切用途或功能,包括作为中间产品使用的详细信息,

    *生产或销售的物质、混合物的确切数量,

    *生产厂、进口商与销售商、下游用户间的关系。

    法令要求丹麦环保局(EPA)每年就前一年度向注册系统提交的通报发布年度通报。年度通报不得含有正常情况下被视作秘密的信息,或者相关公司根据REACH法规第 2 章第 119 款程序确定为秘密的信息。

    法令规定,未能向纳米注册系统通报混合物、商品信息的将被处以罚款(除非其它立法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未履行其义务的公司将会受到刑事处罚。